如今,劳务派遣是现在很多生产密集型企业最常用的一种用工方式。这种用工方式其实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劳务派遣工数量已超过4000万以上,面对如此多的职工都是劳务派遣,在实际工作中,自然也会产生很多争议性问题。
对于选择劳务派遣的企业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更加灵活,短期临时性用工、非全日制工或承包某项特殊工作,还能降低用工招工成本、社保费用等用工成本。近年来,已有不少企业选择锦智人力推出的劳务派遣服务,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及用工风险。
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和工资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缴纳和发放,那么用工单位辞退劳务派遣员工,员工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呢?
那么,先给大家讲一个例子:
刘小姐通过某劳务公司到某工厂工作,工作为操作工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社保也是由劳务公司缴纳。
三年后,刘小姐被用工单位调至新建厂区工作,由于新建厂区地处偏僻条件不好,工作内容也发生变化,刘小姐不服从用工单位的调岗决定。用工单位便通知刘小姐不用再来上班了,并且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让她不用来上班了,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又以刘小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辞退通知书。
随即刘小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工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追加劳务公司参与仲裁,最后裁决某劳务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小姐违法解除赔偿金。
明明是用工单位提出辞退,为什么到最后赔偿是由劳务公司垫付呢?
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徇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大多劳务派遣员工因为一直是在用工单位工作,很少与派遣单位接触,感觉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大多会与用工单位直接产生劳动争议,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关系的另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