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你应该了解的权益

作者:锦智人力 浏览: 发表时间:2020-08-11 15:12:23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劳动用工方式

目前在很多用人单位得到广泛接受

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并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人社部通过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时候一定会有职工提问

什么是劳务派遣?

敲黑板~以下是科普时间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动派遣中的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

傻傻分不清楚?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于自身是派遣工

很多劳动者也搞不清

自己是否和用人单位直接招聘的员工一样

享受同样的待遇

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又有哪些?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劳务派遣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有试用期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工有社保吗?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谁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单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工可以参加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 第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承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总工会也一直在努力完善各项工作

《完善劳务派遣工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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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在全省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工会和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意见》


1)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2)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有权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双向维护”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工会负责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入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工资分配权益和民主管理权利等。用工单位工会负责落实岗位培训、劳动保护和岗位福利待遇,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以外的其他劳动经济权益和会员民主权利。

(4)劳务派遣单位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未建立工会组织,已经是工会会员的被派遣劳动者,其工会组织关系暂由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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